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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34號、97年度上訴字第435 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70號及97年度訴字第945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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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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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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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6年7 月5 日上午10│96年6 月6 日15時許│96年6 月6 日15時至│
│) │時許 │ │19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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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055│96年度毒偵字第6263│96年度毒偵字第6263│
│ │ │號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5034│97年度上訴字第435 │96年度訴字第3770號│
│ │ │號 │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7年1 月9 日 │ 97年3 月26日 │96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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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5034│97年度上訴字第435 │96年度訴字第3770號│
│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2 月4 日 │ 97年4 月14日 │97年1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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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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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下午某│96年12月19日下午某│
│) │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00 │97年度毒偵字第400 │
│ │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45 號│97年度訴字第945 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 97年4 月30日 │ 97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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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45 號│97年度訴字第945 號│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5 月29日 │ 97年5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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