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24,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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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受刑人所犯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另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欄」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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