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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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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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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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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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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25日 │98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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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074號 │第1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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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 ├────┼──────────┼──────────┤
│ │判決日期│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判 決├────┼──────────┼──────────┤
│ │判 決│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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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一)上開二案原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
│ │ 35號刑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 │ 。 │
│ │(二)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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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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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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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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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6日 │98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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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5222號 │第52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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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154號 │98年度訴字第3154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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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154號 │98年度訴字第3154號 │
│判 決├────┼──────────┼──────────┤
│ │判 決│98年10月19日 │98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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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一)上開二案原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54號刑│
│ │ 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 │
│ │(二)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9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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