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33,2009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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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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