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39,2009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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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惠婷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並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7 月8 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68 公克,淨重0.068 公克,鑑驗使用0.002 公克,驗餘淨重0.066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楊惠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 月8 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白色粉末1 包(淨重0.068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066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97年6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972861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5 月27日,應予更正),復參以現今毒品鑑定方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最準確,故應以之為最後確認之依據,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 月1 日(83)北總內字第135 號函旨可參,參以上開扣案物之鑑定方法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之,亦有該鑑定書所載鑑定方法可稽,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

又其經送鑑定,經鑑定執行機關取樣0.0020公克並已用罄,亦經載明於上揭鑑定書內,是該取樣用罄0.0020公克部分,客觀上堪認業已滅失,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諭知沒收銷燬時,自應扣除業已滅失部分後而為宣告,從而聲請意旨聲請就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全數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 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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