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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8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⑵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訴字第5384號駁回上訴確定;
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開3 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⑷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受刑人自97年3 月14日起入監,並接續執行上開各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7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65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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