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緝,270,2009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茲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