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1883,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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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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