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2868,2009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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