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2902,2009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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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詢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八月確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八年度執午字第一二八二九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必要,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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