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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行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甲○○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為犯嫌重大,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又被告前有搶奪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另考量被告年輕力壯,僅因缺錢購買毒品,竟與被告乙○○共同以竊取他人機車之方式,搶奪婦女皮包,且將搶奪現金隨即購買毒品施用,嚴重敗壞社會治安。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8年11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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