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053,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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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4樓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林傳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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