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116,2009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 告 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凱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