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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被 告 丁○○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 告 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凱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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