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133,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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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9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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