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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97006735號)。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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