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