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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