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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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