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易,5,200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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