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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同時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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