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簡附民,245,2009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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