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附民,200,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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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和 解 筆 錄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0、344號
原告袁速滿
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0、344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7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怡貞
檢察官 鄭淑壬
書記官 林惠齡
通 譯 李嵐馨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袁速滿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袁速滿新台幣參萬元,其中貳萬伍仟元於98年11月12日當庭給付,餘伍仟元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分兩期,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伍萬元,其中肆萬伍仟元於98年11月12日當庭給付,餘伍仟元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分兩期,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百元。

三、以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原告袁速滿、甲○○願撤回刑事98年交易字第378 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袁速滿 甲○○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 林惠齡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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