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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易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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