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附民,329,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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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丁○○
原告法定代理人
丙○○
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9號一案就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64號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十點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邱景芬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林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法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伍萬元,上開金額共分九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98年11月5 日當庭給付壹萬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其餘肆萬元,自98年12月5 日起於每月五日清償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各期金額由被告按期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本院98年交訴字第164 號甲○○公共危險等案件關於過失傷害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法定代 理 人:丙○○被 告: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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