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交附民,339,2009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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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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