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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急搜字第1號
搜 索 人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受搜索人即
犯罪嫌疑人 甲○○
上列搜索人因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0日,逕行搜索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160 號之17處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情形,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應予撤銷。
二、本件搜索人陳報意旨略以:搜索人偵辦涉嫌人甲○○等31人涉嫌賭博案,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執行完畢,檢陳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客名單等影本各1 份云云。
三、惟查,綜觀搜索人上開陳報意旨,均未釋明其執行之逕行搜索究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何款情形,且核諸其檢陳之搜索、扣押筆錄所示,亦未勾選記載執行之依據為何,從而其於上揭時地就受搜索人甲○○及上址處所執行逕行搜索,顯於法無據,自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怡 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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