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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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