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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103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本件告訴人乙○○與被告甲○○係父子關係,此有司法院戶役政查詢系統附卷為證,是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於98年11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侯 志 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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