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易,69,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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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190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簡字第10708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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