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簡,6044,2009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壹佰貳拾壹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欄一第6 行「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 份」應更正為「鑑定能力證明書2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基於單一犯罪之計畫,自民國98年2 月12日起至同年月19日12時50分許,經警循線查獲為止之如上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成立一罪。

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入者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出售牟利,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其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行期間、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見本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84 號卷附之98年11月6 日協議書、道歉啟事及收據各1 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甲○○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業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向告訴人表示歉意,此有98年11月6 日協議書、道歉啟事及收據各1 紙在卷(本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84 號卷)可參,是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個)│
 ├──┼─────────────┼─────┤
 │ 01 │仿冒「MIU MIU」皮夾       │   3      │
 ├──┼─────────────┼─────┤
 │ 02 │仿冒「LV」皮夾            │   9      │
 ├──┼─────────────┼─────┤
 │ 03 │仿冒「LV」零錢包          │   1      │
 ├──┼─────────────┼─────┤
 │ 04 │仿冒「LV」菸袋            │   1      │
 ├──┼─────────────┼─────┤
 │ 05 │仿冒「PRADA」手提包       │  24      │
 ├──┼─────────────┼─────┤
 │ 06 │仿冒「PRADA」皮夾         │   6      │
 ├──┼─────────────┼─────┤
 │ 07 │仿冒「MONTBLANC」皮夾     │   1      │
 ├──┼─────────────┼─────┤
 │ 08 │仿冒「CHANEL」皮夾        │  20      │
 ├──┼─────────────┼─────┤
 │ 09 │仿冒「CHANEL」手提包      │   7      │
 ├──┼─────────────┼─────┤
 │ 10 │仿冒「GUCCI」皮夾         │  37      │
 ├──┼─────────────┼─────┤
 │ 11 │仿冒「GUCCI」手提包       │  12      │
 ├──┴─────────────┼─────┤
 │      合  計                    │ 121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