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7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扣案之計算機貳臺」及事實及理由二「扣案之計算機2 臺」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及「扣案之計算機1 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扣案之計算機貳臺」及事實及理由二「扣案之計算機2 臺」之記載,顯係「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及「扣案之計算機1 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