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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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