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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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