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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樓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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