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簡附民,399,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98年度簡字第8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傅明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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