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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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