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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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