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409,2009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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