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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4 份、98年8 月17日乙○慎壬98執字第11657 號通知書2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16日士檢清執庚98執助1205字第32579 號函暨函附之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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