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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林世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世昌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民國98年7 月4 日98刑保工字第181 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林世昌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2 千元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944 號案件執行時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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