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459,2009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6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案件,分別為本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先後裁定准予減刑暨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刑期合計為2 年10月,其入監執行之情形,以及本院對於本件聲請認有管轄權之說明,詳述如下:

㈠、受刑人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為本院以96年4 月25日96年度簡字205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又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

前述各罪,嗣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28號各准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1 月15日、1 月15日,且與受刑人另犯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經本院以96年12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決各處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1 月15日、2 月確定等數罪,為本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16號合併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0月。

㈡、受刑人復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3 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840 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應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1 月15日;

其再犯施用毒品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1 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19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

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由本院先後於97年3 月28日,以97年度簡字第352 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97年6 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934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

上開各罪,嗣為本院以97年8 月29日97年度聲字第3598號更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㈢、繼次,受刑人於96年12月6 日入監執行上揭各案(刑期起算日則為96年12月5 日),其間,有經本院分別更定其應執行詳如前所陳之有期徒刑,而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執更字第1024號、第2376號指揮書執行之(即本件聲請意旨述明受刑人甲○○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所列各執行案)。

㈣、前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執行案件資料表與本院98年11月6 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據上述,足悉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合計為2年10月之數罪,其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

準此,本院就聲請人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要件,即具管轄權。

四、查受刑人甲○○因犯首揭毒品、竊盜等案件,各為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其罪刑確定,96年12月6 日入監執行(刑期自96年12月5 日起算),嗣經法務部以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43832號核准假釋一節,有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1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為據,是本件聲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