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461,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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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以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以97年度訴字第2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已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97年3 月14日入監執行。

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 月4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0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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