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1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96 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LV」手提包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