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TOMMY HILFIGER LICENSING LLC」商標之襯衫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485 號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TOMMY HILFIGER LICENSING LLC、商標之襯衫1件,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48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佐,又上開扣案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