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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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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8 月21日 │97年8 月5 日 │97年8 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7165號 │度偵字第23971 號 │度毒偵字第8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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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375號 │97年度訴字第4768號 │97年度訴字第497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2月17日 │98年2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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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37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15 號 │97年度訴字第497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6日 │98年4 月23日 │98年5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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