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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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