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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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