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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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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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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參│97年5 月1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8 月29│
│ │害防制│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54│年9 月29日│
│ │ │ │ │偵字第4292│31號 │確定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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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參│97年7 月2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8│
│ │害防制│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94│年12月22日│
│ │ │ │ │偵字第7906│02號 │確定 │
│ │ │ │ │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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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參│97年7 月2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8│
│ │害防制│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94│年12月22日│
│ │ │ │ │偵字第7906│02號 │確定 │
│ │ │ │ │號等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參│97年8 月1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8│
│ │害防制│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94│年12月22日│
│ │ │ │ │偵字第7906│02號 │確定 │
│ │ │ │ │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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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藥事法│有期徒刑柒│97年8 月1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6 月19│
│ │ │月 │日、11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
│ │ │ │ │署98年度偵│度訴字第99│年10月21日│
│ │ │ │ │緝字第217 │6 號 │確定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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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402號判決定應│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 │
│2.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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