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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煙毒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又21日,於90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又21日,於90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401號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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