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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移送入監執行,而於民國96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6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39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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